12月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审的环保税法草案,授权地方上浮适用税额设定了10倍上限。
具体如下:大气和水污染物税额以10倍为限,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了收费标准,建议对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环保税税目税额表中直接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即大气污染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1.4元至14元;同时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档税收减免规定。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